宋代,宗族制的發展出現了新的變化,以祠堂、族譜、族産爲中心的近世宗族制開始出現,□不斷擴大其社會影響力。□今爲止,硏究者更多地是從土地制度史或鄕村社會史的角度來分析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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서울 : 高麗大學校 大學院, 2003
2003
한국어
912 판사항(4)
서울
iii, 212p. : 삽도 ; 26cm.
참고문헌: p. 18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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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宗族制的發展出現了新的變化,以祠堂、族譜、族産爲中心的近世宗族制開始出現,□不斷擴大其社會影響力。□今爲止,硏究者更多地是從土地制度史或鄕村社會史的角度來分析宗...
宋代,宗族制的發展出現了新的變化,以祠堂、族譜、族産爲中心的近世宗族制開始出現,□不斷擴大其社會影響力。□今爲止,硏究者更多地是從土地制度史或鄕村社會史的角度來分析宗族共有土地(卽族田或義莊)的社會經濟作用和意義。還有一些商業史硏究者則對於宗族在商人集團成長過程中的動力和作用進行分析,探討與商業化有關的社會變遷的線索。相對而言,只有少數硏究者注意到宗族成員在其主要生活空間,卽鄕村社會中,起到何種作用,有何意義。明代中期以後,宗族結合的强化、宗族組織的發展是値得注意的社會變化,因此,澄淸宗族在鄕村社會的地位,成爲正確理解明淸時代鄕村社會所必須硏究的課題之一。
本稿分析了明中期以來徽州鄕村社會中的鄕約、里甲、保甲與宗族之間的關係,試圖澄淸問題,彌補以往硏究中的不足之處。
首先,通過分析明朝隆慶六年(1572)祁門縣文堂陳氏所施行的 『文堂陳氏鄕約家法』,說明鄕約與宗族之間的關係。
文堂陳氏從南宋初期開始定居于祁門縣文堂村,其宗族以唐代人陳□爲始祖,以南宋陳鵠爲始遷祖。陳氏宗族從唐宋以來多次編纂族譜,明嘉靖年間還刊行了『陳氏大成宗譜』。但是,文堂陳氏的支譜直到淸道光年間才開始編纂刊行。與一些大的宗族相比,文堂陳氏的宗族結合直到淸朝中期還處於比較□散的狀態。到了淸代乾隆時期,文堂陳氏開始加强宗族結合。當時,圍繞着文堂陳氏在江西饒州府浮梁縣的始祖與祖先的墳墓,發生訴訟紛爭。在紛爭過程中,陳氏族人共同訂立管理墳墓、辦理墓祭關係的合同,接着又一些小的支派開始修纂族譜,確定世系。
需要說明的是,元代以來,文堂陳氏已經開始分派,形成了所謂七大祠與十六支派。文堂陳氏以這些宗族組織爲單位在鄕村展開活動,制定文堂陳氏鄕約便其中之一。
文堂陳氏鄕約於隆慶六年(1572)首次制訂□刊行。當時,明朝政府力圖結束明中期以來社會秩序的弛緩狀態,全面加强對鄕村的統治,鼓勵鄕約便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文堂陳氏鄕約的設立背景、目的以及儀禮等方面內容,與其他明代鄕約大同小異。不過,從組織和運營來看,文堂陳氏鄕約與旣存里甲制組織有着密切的關係,是一個宗族自治組織。據些可知,文堂陳氏在處理鄕村事務時,有關官府事情由里甲系統的職役―里排來負責,鄕約內部問題(=宗族內部問題)則由鄕約系統的職役―約正、約副來負責,換言之,他們是採用雙重管理系統。
從規約的內容來看,可以認爲與明太祖聖諭六言有着密切關係。而從規約中包含族産管理規定來看,□也具有家法因素。同時,規約也反映出崇拜風水的徽州地域特點。
關於宗族組織是如何影響宗族鄕約的運作這一問題,筆者對於參與鄕約的人士其所在的各個支派內部情況進行統計,發現積極參與鄕約活動的支派,其紳士等知識階層人士較多,而其他支派則與此相反,具有不平衡性。同時,紳士等知識階層人士較多的支派也比其他支派有經濟優勢。
多數情況下,紳士多、經濟實力强的支派人士常常成爲鄕約的約正、約副,主導鄕約。換言之,宗族內部也存在着支派之間的社會、經濟地位差別,這些差別也淸楚地反映到宗族活動之中,卽鄕約的運作。
筆者以明末淸初祁門縣五都所居住的桃源洪氏的□役分擔公議來探討里甲與宗族之間的關係。桃源洪氏的□役分擔公議,是關於如何分擔粮長、里長、公正等□役負擔而經過公議訂立的合同文書,這分書文有助於分析在□役分擔過程里甲採取的對策。
桃源洪氏宗族,以元末明初移住到祁門縣五都석墅村的洪均祥爲始遷祖。洪均祥入贅王姓,利用妻家的關係奠定了經濟基礎。後來,桃源洪氏分爲兩派,卽相公房、壽公房,分別奉洪均祥的長子景榮、次子景寬爲祖先,形成兩房宗族。兩房宗族再編爲里甲,成負擔賦稅的組織,卽總戶。此外,桃源洪氏文書中,還有德本戶、元慶戶、洪公壽戶等總戶。從這些總戶之間的關係來看,桃源洪氏一族,從明萬曆三十四年(1606)左右開始,至遲到天啓三年(1623),有所謂的洪德本總戶,包括相公房和壽公房。從天啓四年(1624),至遲到淸康熙初期有所謂的洪元慶總戶。崇禎十四年(1641)又出現‘洪公壽戶’,卽按壽公房所編制的總戶。據此可知,明末淸初桃源洪氏擁有相公房總戶、壽公房總戶(=洪公壽戶)以及洪元慶戶總戶。也就是說,明末以來,桃源洪氏內至少存在兩個以宗族支派爲單位的總戶,以及□一個系統的總戶。這些以宗族支派爲單位的總戶,是作爲里甲戶來討論如何分擔其所承擔的□役,其主要的討論內容記錄在□役分擔公議之中。
値得注意的是,從「集體負擔公課系統」的角度來說,明代里甲制運作的基本原則或條件可以定性爲「集體的向心性」和「內部負擔的公平性」。換言之,之所以出現里甲制解體現象,是因爲里甲組織不能구充分體現出「集體的向心性」和「內部負擔的公平性」。明中期以來,在試圖强化里甲組織的向心性和公平性過程中,普遍出現了朋充和津貼。在徽州,有不少朋充或津貼方式是出現在宗族組織之中,桃源洪氏的□役分擔公議就是其中之一。
桃源洪氏□役分擔公議中規定分擔總戶□役的方法如下。首先,以稅糧額爲基準確定津貼銀的數量。其次,按照各年度役的輕重來分擔□役,□非均等分擔。再次,盡量減輕分派成員的□役負擔,共同分擔。桃源洪氏的這些□役的分擔方法,遵循了里甲運作的基本條件,卽「集體的向心性」和「內部負擔的公平性」。因此,我們可以認爲,宗族是維持徽州里甲制的主要因素之一。
不過,以宗族爲單位的總戶也不一定保持向心性和公平性。因爲宗族內部也經常發生糾紛,向心性和公平性受到破壞。比如說,承役人死亡時,他所承擔的部分如何分給別人,宗族內部會爲些發生訴訟。有的承役人不滿其分擔的津貼銀數量,結果會造成其他人津貼銀數量增加。這些情況使得總戶難以起到保障向心性和公平性的作用。盡管如此,相對於其他種類的總戶而言,以宗族爲單位的總戶還是明顯具有適應社會制度變化的靈活性。
桃源洪氏□役分擔公議還說明了宗族是如何與國家進行接觸,國家的意圖是如何傳遞到鄕村。例如,在進行土地丈量的過程中,國家意志直接傳遞到桃源洪氏兩大房(相公房、壽公房),各大房對具體內容進行內部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又如,在選拔都長以及團練的鄕總、練副的過程中,國家的意志先傳遞到里甲,然後以四個自然村落爲單位,在鄕約內部進行討論,但這四個鄕約之中的□墅約是屬于桃源洪氏宗族鄕約,因此,鄕約的內部討論實際上也就是宗族的內部討論。總之,桃源洪氏的事例說明,按照宗族組織編定里甲組織或鄕約的結果,就是宗族可以直接國家進行接觸。
關於保甲與宗族之間的關係,筆者以全面施行保甲制的淸代爲分析對象。早在明成化年間,徽州就開始推行保甲法,此後,里甲組織和宗族結合成爲組織保甲的基礎。康熙二十八年(1689),休寧知縣廖騰□所行的保甲法顯示出,在城市以戶數爲原則、在鄕村以旣存的里甲組織和宗族爲基礎,因地制宜的編制保甲。不過,一般來說,在中國鄕村,村落之間存在着人口、戶數的巨大差異,因此,□不是任何地區都能□適用十家一甲的戶數原則。在這種情況之下,戶數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各個村落要視其具體情況編制保甲。這不是徽州一地的特點,而是明淸兩代施行保甲法的普遍特點。
到了淸代,地丁銀制、順莊法對保甲制的演變起到了重要作用。値得注意的是,康熙年間以來,保甲法擴大施行到全國,爲以現地主義爲原則的順莊法催徵稅糧提供了經驗。到目前爲止,一些硏究成果表明,直到了乾隆十三年,安徽一帶才正式開始推行順莊法,但是,早在雍正六年(1728),□源縣就已經施行了地丁銀制,雍正十年(1732),採取了順莊滾催法。此外,雍正六年以來,祁門縣以保甲爲基礎開始推行滾單催徵。祁門縣的事例旣有順莊的性質,又以保甲爲基礎,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由此可知,在徽州地區,保甲制在徵收稅糧過程中起着흔대的作用。到了乾隆十三年,徽州開始施行順莊法,保甲正式成爲管掌鄕村社會的諸般事務的組織。以前的里甲逐漸成爲歷史名詞,只是在徽州的地名稱謂或見其痕跡。
衆所周知,明中期以來,徽州宗族組勢力逐漸加强,這對於保甲的編制有□大的影響。淸光緖五年(1879)祁門縣十一都一圖七甲的保甲循環冊說明。包括四牌的保甲組織與金璧村、上朱村、下朱村的七甲有著密切關係。金璧□村的保甲編爲一牌、二牌,其中吳姓和汪姓宗族居於有力地位。上朱村、下朱村(原來一個村落,後分爲兩個村落)則編爲三牌、四牌,在三牌中,汪姓宗族居於有力地位。與此相比,四牌則沒有勢力强大的宗族。由此可見,七甲的保甲組織受到了聚族而居的宗族居住形態的影響。
在此,値得强調的是,保甲長的選撥幷不是通過保甲組織來進行,而是通過宗族公議進行選拔。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所收藏有「乾隆十九年(1754)十八都四圖充當保甲長議約合同」,這分合同與桃源洪氏文書不同,□是由□多異姓共同訂立的合同文書。該村落包括了吳、戴、範、葉、王、許、傅、蔡、汪、錢等十多個姓氏,其中吳、戴、範姓,稍稍居於多數或優勢地位。這個村落雖然是異姓共居,但是有關保甲事務却顯示出如下的特點:在討論分擔保甲長的事務時,幷非按照以戶數原則編制的保甲組織爲單位,而是由各姓共同商議來分擔保甲事務,合同中出現的“各姓公同酌議”,“如遇閏月,吳、戴、範公派”之類話語就充分說明了這樣的情況。据此,我們可以推斷該村落可能就沒有保甲組織,在承擔保甲長事務時,是以宗族爲單位進行分擔。宗族組織代替了保甲組織的功能。由些可見,以宗族爲單位的保甲組織,不僅僅出現在同族聚居村落,也出現在異姓共居的村落。在保甲制之下,宗族系統的組織以鄕村組織的面貌出現,繼續在鄕村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圍繞水利施設的管理,各個村落之間發生糾紛時、縣廳所委任的鄕村事務也不是通過保甲之類的鄕村組織來辦理,而是通過宗族組織系統,由族長來辦理。這些情況說明:雖然一些硏究成果表明淸代中期以後保甲制代替了里甲制,成爲主要的鄕村組織。但至少在徽州鄕村社會中,宗族組織成爲實際上的鄕村組織。
如上所述,從明中期以來宗族組織與旣存的里甲、鄕約、保甲等鄕村組織密切結合的過程來看,宗族强化了對於鄕村的統治,宗族組織變成了鄕村組織。這些鄕村社會內部的變化說明了“私”的血緣關係發展到“公”的社會關係。
淸朝末年,有許多知識分子親身了目睹了這些鄕村組織的變化過程,他們對於這些變化提出自己的看法,對於國家權力與地方勢力之間的關係也發表自己的意見。其中値得注意的有張海珊的「聚民論」和馮桂芬的「復宗法議」。
張海珊和馮桂芬均是江蘇吳縣人,他們生活在同一時代,都關心鄕村社會秩序安定,關注宗族組織的功能與作用。他們所提到的宗族組織還包括以血緣關係爲中心、但脫離於宗族秩序、難以宗族結合的鄕村民。換言之,他們的宗族、宗法論持有擬制性宗族組織的特點。
不過,從具體內容來看,張、馮兩人之間存在著不少差異。首先,張海珊只强調宗族組織的積極作用。他忽視了當時廣東、福建等地區不斷蔓延的宗族械鬪中宗族的消極作用,更沒有提出解決那些問題的方法。與此相反,馮桂芬則把施行宗法的效果與當時主要的社會問題進行了一一對比,以此說明宗族的作用。然而,對于施行宗法的社會條件,兩人都只是强調當時鄕村民衆多聚族而居,而沒有提出其他更多的根據。筆者認爲,他們强調宗族的作用包含了兩個因素:第一,中國的傳統知識分子持有的先驗因素,卽宗法主義;第二,對於社會情況(明中期以來各地廣泛盛行的義莊,尤其是自淸雍正年間施行族正制、强化宗族制)的主觀理解。
張海珊把辦理鄕村所發生的一切事務和問題的功能放在自己構思的宗族組織的功能之內。而馮桂芬則認爲宗族組織最基本的職責是保障敎育、養老、救恤等事務,以維持社會的再生産,保障社會的安定。他認爲,確保這些宗族組織的功能,使得保甲、社倉、團練有效地運作,保持鄕村社會的平穩發展。兩人之間的差異的根源在于他們是否有官僚經歷,從而導致現實認識的差別。
淸朝末年,知識分子對於宗族問題展開討論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明代中期以來宗族組織不斷鄕村組織化。到了淸初,國家授權宗族組織具有鄕村組織的功能。這種傾向全面出現的起點就是雍正四年(1726)施行的族正制。張海珊、馮桂芬二人都明確提到鍋乾隆年間曾任江西巡撫陳宏謀所施行‘族正、族約制’的情況。
値得一提的是,與族正制同一內容的義總制,早在明萬曆年間,就由江西巡撫潘季馴在南昌府寧州一帶試行過。這個例子說明,宗族組織的鄕村組織化傾向,從明中後期以來就已經開始出現。
在此,有必要分析宗族影響力不斷增的情況,探究宗族的社會、政治意義以及國家權力與地方勢力之間的關係。爲此,本稿重新分析了淸朝的宗族政策。認爲淸朝政府一方面支持、肯定、扶植宗族,령一方面又對其加以抑制。換言之,淸朝政府力圖適度調整國家和宗族之間的權力平衡,以期實現雙方的互補。
以往的一些學者强調淸朝的宗族政策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化,他們的硏究有助於推斷宗族在鄕村社會的影響力及其消長過程。不過,從□一角度來說,我們也應該考慮到國家是如何根據鄕村社會實際情況的變化而不斷改變其宗族政策。因爲我們在强調宗族不斷加强勢力的同時,也自然會對宗族的界限引起懷疑。筆者通過對淸朝政府維持國家權力與宗族勢力之間的互補關係、尋求一種‘權力的平衡點’的政策進行分析,以期說明國家權力與地方勢力之間是如何實現權力的平衡,以及其平衡點之所在。
總上所說,鄕村組織與宗族之間的關係可以槪括如下:宗族組織從明中期到淸末不斷加强其鄕村統治功能。不過,明中期的鄕約與宗族之間的關係與其說宗族組織加强其社會功能,不如說是宋代以來中國村落持續擴大聚族而居的形態。宋代施行呂氏鄕約,本鄕村落規約。但鄕村聚族而居的特點自然推動了宗族鄕約。需要說明的是,明中期以來,隨著社會階層的迅速分化,宗族內部也發生貧富、貴賤、上下等階層差異,這些變化也在鄕約的運作過程之中表現出來。
明末淸初,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里甲制秩序發生動搖乃至解體。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家權力爲穩定統治秩序積極改革賦役制度。而鄕村民衆作爲被統治者,他們也不能不面對社會的急劇變化,應對賦役制度的改革趨勢。對于老百姓而言,生存是最首要的問題;就鄕紳階層而言,這直接關係到維護旣得利益問題。前者,面對混亂、動蕩的社會現狀,作爲一個弱勢的群體,保障自己的物質生産基礎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宗族則成爲其保護的力量;後者則希望通過宗族組織來保護其旣得利益,加强對於鄕村社會的支配。總之,明末淸初,在徽州以宗族單位編爲總戶應對國家的요역賦課,這種現象顯示出,鄕村民衆和紳士階層有意識地强化宗族組織,積極利用타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同時,明末淸初的動亂,也使得鄕村的正式組織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成爲宗族結合和宗族組織强化的契機。
入關不久的淸朝政府還無法將國家統治權力浸透、擴大到所有鄕村,因此□也以宗族組織爲輔助統治的工具。國家權力和宗族組織有其共同利益和利害關係,前者容許、支持宗族加强對於鄕村的統治。其結果造成了淸代宗族組織的地位不斷提高,超過了歷史上任何時期,這種情況也可以通過保甲和宗族之間的關係加以說明。在有的時候,有些地區,鄕村的宗族勢力甚至於超越了國家權力。當然,如果宗族不試圖破壞社會秩序,國家也不必强力控制宗族組織。
在此,我們容易産生這樣的誤解,隨著宗族組織强化,其他鄕村組織逐漸弱化。不過,我們不應該從單純的力量角度來解釋兩者之間的關係。換言之,整個明淸時代宗族組織確實不斷强化對於鄕村社會的影響力,但是,至少在徽州,這些現象병不意味着里甲、鄕約、保甲等鄕村組織的逐漸縮小。明中期以來,鄕村組織在適應諸多社會經濟變化的過程中自身也不斷發生變化。影響鄕村組織的演變還有地方官(=國家權力)的意志和鄕村民(在鄕村生活的人)的意志,換言之,從外部來的變化壓力和自身的變化動力同時存在。因此,我們與其關注鄕村組織與宗族之間的矛盾關係,卽要强的作用與反作用之間的關係,不如關注二者之間的調和關係,其實,在多數時間、多數地區,兩者之間保持着一種調和關係。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從明代中
期至淸代以來,宗族組織對於鄕村的控制力的强化過程也存在着時間、地域差別。
本文探討了鄕村組織與宗族之間的關係與變化情況,但這只是一個開始。爲了完整地理解宗族制,還需要澄淸明淸時代宗族、宗法觀念的變化等問題。這將留待於以後的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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