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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중국 여성의 법적지위 = The legal status of Chinese wom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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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riss.kr/link?id=T11458829

      • 저자
      • 발행사항

        청주 : 충북대학교, 2008

      • 학위논문사항

        학위논문(박사) -- 충북대학교 대학원 , 사학과 동양사전공 , 2008

      • 발행연도

        2008

      • 작성언어

        한국어

      • KDC

        337.0912912 판사항(4)

      • 발행국(도시)

        충청북도

      • 형태사항

        vii, 214 p. : 삽도 ; 26 cm

      • 소장기관
        • 국립중앙도서관 국립중앙도서관 우편복사 서비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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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다국어 초록 (Multilingual Abstract)

       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嬗变过程主要体现在历届政府和政权修订的法典中。本文主要从传统社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届法典中有关女性方面的法规内容的分析和比较来探讨不同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嬗变的特征,以便探究中国女性逐渐趋于独立人格的自由人的过程。
       随着西周家长制的确立,女性的地位逐步趋向于从属,后来至秦汉以来,原属于礼教规范中的内容全部编入到成文法体系后,女性的地位更为趋于低下。对传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研究,主要以中国传统法典中处于最高峰的『唐律疏議』为中心,加之『宋刑統』、『大明律』、『大淸律例』、『大明會典』、『大淸會典』等法典中有关女性方面的条文分析来进行。通过上述各种法典的详细分析,阐明了传统社会的女性在结婚、离婚、改嫁、财产继承以及刑法规定中的不平等地位。中国传统法律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男女有别为核心的儒教思想的‘礼’与‘法’结合。因此,传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只带来不平等的结果。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男女平等思想和天赋人权说传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开明人士开始倡导以自由、平等的近代法律思想来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这种新思潮的到来,使得传统法律中对女性的不平等地位的规定趋于改变的契机。但是,最先收容西方男女平等思想来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便是以农民革命军为主体的太平天国政权。太平天国政权所制定的「太平禮制」、「天朝田畝制度」、「賊情彙纂」、「資政新篇」等一系列法律条文中,有许多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内容。这些法律在人权、政治、婚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但是,太平天国毕竟是一个农民政权,他们所颁布的各种法律,不是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而是以基督教为基础的人人平等思想,因此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他们之所以重视女性问题是为了扩大军事力量的需要而已。因此,太平天国时期的女性法律地位没有摆脱传统伦理思想和等级制度的束缚,仍然带着传统与民主的两面性。
       随着辛丑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更加陷入民族存亡的危机,清政府也开始意识到无力按照传统的方式继续统治下去。因此为了摆脱国家危机,便下诏变法正式拉开了“新政”的帷幕。十年“新政”期间,清政府制定了「大淸現行刑律」、「大淸民律草案」、「癸卯學制」、「女子小學堂章程」、「女子師範學堂章程」等带有近代性质的法律和新教育制度。这种法律的制定承认了女性在人权上的独立主体、使其在婚姻、财产继承和刑法上较之比传统时代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女子小學堂章程」、「女子師範學堂章程」等教育法规的制定,使得中国女性第一次获得了教育权力。“新政”期间新法律的制定使其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这就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的现实生活中的变化。但是,因为修律的主要人员都是传统官僚阶级,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一方面收容西方的男女平等思想,另一方面仍然恪守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这就使女性的法律地位有着民主性的同时,仍然带着使其保守性和传统性。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存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以执政党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本论文从上述不同政权所颁布的法律和法令中,侧重分析有关女性方面的法规条文来考察了女性法律地位变化的不同特征。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颁布了提倡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且颁布了提倡男女同校和教育上的男女平等的「普通敎育暫行方法」等教育法令。临时政府又以法令形式颁布了有关人口买卖和缠足禁止令。可见,临时政府虽然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法令上提倡男女平等原则,但是因政权存续的时间极为短暂,没能带来女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大变化。
       北洋政府篆夺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后,打着民主共和国的牌子,实行了军阀专制独裁统治。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颁布了「暫行新刑律」和有关提高男女平等教育权的「小學校令」、「中學校令」、「師範學校令」、「高等師範學校令」、「實業學校令」、「師範學校規程」、「高等師範學校規程」等许多教育法令。通过上述各种法律和法令以及大理院判例的有关女性相关的内容分析,不难看出有关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一些内容。但是,这种法规中又包含着一些承认纳妾制度和提倡寡妇守节的内容,而且在政治参与和考试等方面始终没有赋予平等的权利。在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的权利仍然受夫权思想的影响,在家庭中的各种权利仍受丈夫权利的限制。北洋政府是一个预想恢复君主专制统治为目的的独裁政权,所以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条例中仍然主张尊孔、隆礼、重刑主义。他们在制定各种法律中,仍然维护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家长制,因此女性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带来真正的男女平等。 
       1927年蒋介石发动政变,并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为了恢复混乱的国内秩序,建立一个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在法治建设上加强了力度。通过分析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中華民國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宪法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親屬」、「工場法」、「選擧法」以及 「小學規程」、「中學規程」、「師範規程」、「大學規程」、「女子國民高等學校令」、「妇女运动指导纲要」等法律法令和纲要中有关女性方面的内容,不难看出国民政权所制定的法规比其北洋政府时期更加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比如,1936年颁布的「中華民國宪法草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参政权,而且各种「選擧法」也承认女性参政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制定女性代表数量的制度。1931年的「中華民國训政时期約法」中也第一次将“无男女之区别”的条文写入到宪法中,从而获得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也最终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1926年10月国民政权颁布的有关承认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施行通令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便于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1929年8月又发布「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后,已嫁女子的继承权也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并在「民法·親屬」中得到了具体的实施。国民政权还颁布了「工場法」等法律来确认了劳动上的男女平等,又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制定了一些保护女职工的有关规定。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很高的提高。但是在婚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文中仍存在着一些以男性权利为主的维护家长制的残余,而且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承认纳妾制度,但各种法文中仍残留着一些承认纳妾的有关内容。这种国民政权统治下的女性法律地位的局限性可以说是与缺乏民主性的国民政权的性质有关。
      在建立新的民主国家而展开的革命斗争中,具有极为强大力量的共产党政权的历史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本文也对中国共产党政权下的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特征做了详细的探讨。在革命斗争中, 共产党政权所颁布的宪法、刑法、选举法、婚姻法、土地法、劳动法以及各种妇女运动决议案都是根据男女平等原则而制定的, 而且这种法规在共产党统治区内起了极为强大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共产党政权下的女性法律地位有了显著的变化。但是共产党政权所实行的男女平等原则也有着一些局限性。共产党政权为了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他们把女性地位的提高过于与阶级斗争和阶级利益相结合而论,他们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而动员了大量的女性,又同时要求女性为了革命斗争而牺牲一切,因此在实现男女平等的过程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体现民主思想的人权平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在革命斗争时期所颁布的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各种法规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女性的法律地位,便开始着手制定一些新法律。中国政府从建国初至现在为止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根据时代的发展,经过一系列的修改后适应中国国情而制定的。中国政府所颁布的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选举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劳动法都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原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母婴保健法等专门为女性而制定的法律对保障女性的特殊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此,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最终获得的真正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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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嬗变过程主要体现在历届政府和政权修订的法典中。本文主要从传统社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嬗变过程主要体现在历届政府和政权修订的法典中。本文主要从传统社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届法典中有关女性方面的法规内容的分析和比较来探讨不同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嬗变的特征,以便探究中国女性逐渐趋于独立人格的自由人的过程。
       随着西周家长制的确立,女性的地位逐步趋向于从属,后来至秦汉以来,原属于礼教规范中的内容全部编入到成文法体系后,女性的地位更为趋于低下。对传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研究,主要以中国传统法典中处于最高峰的『唐律疏議』为中心,加之『宋刑統』、『大明律』、『大淸律例』、『大明會典』、『大淸會典』等法典中有关女性方面的条文分析来进行。通过上述各种法典的详细分析,阐明了传统社会的女性在结婚、离婚、改嫁、财产继承以及刑法规定中的不平等地位。中国传统法律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男女有别为核心的儒教思想的‘礼’与‘法’结合。因此,传统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只带来不平等的结果。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男女平等思想和天赋人权说传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开明人士开始倡导以自由、平等的近代法律思想来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这种新思潮的到来,使得传统法律中对女性的不平等地位的规定趋于改变的契机。但是,最先收容西方男女平等思想来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便是以农民革命军为主体的太平天国政权。太平天国政权所制定的「太平禮制」、「天朝田畝制度」、「賊情彙纂」、「資政新篇」等一系列法律条文中,有许多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内容。这些法律在人权、政治、婚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但是,太平天国毕竟是一个农民政权,他们所颁布的各种法律,不是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而是以基督教为基础的人人平等思想,因此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他们之所以重视女性问题是为了扩大军事力量的需要而已。因此,太平天国时期的女性法律地位没有摆脱传统伦理思想和等级制度的束缚,仍然带着传统与民主的两面性。
       随着辛丑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更加陷入民族存亡的危机,清政府也开始意识到无力按照传统的方式继续统治下去。因此为了摆脱国家危机,便下诏变法正式拉开了“新政”的帷幕。十年“新政”期间,清政府制定了「大淸現行刑律」、「大淸民律草案」、「癸卯學制」、「女子小學堂章程」、「女子師範學堂章程」等带有近代性质的法律和新教育制度。这种法律的制定承认了女性在人权上的独立主体、使其在婚姻、财产继承和刑法上较之比传统时代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女子小學堂章程」、「女子師範學堂章程」等教育法规的制定,使得中国女性第一次获得了教育权力。“新政”期间新法律的制定使其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这就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的现实生活中的变化。但是,因为修律的主要人员都是传统官僚阶级,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一方面收容西方的男女平等思想,另一方面仍然恪守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这就使女性的法律地位有着民主性的同时,仍然带着使其保守性和传统性。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存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以执政党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本论文从上述不同政权所颁布的法律和法令中,侧重分析有关女性方面的法规条文来考察了女性法律地位变化的不同特征。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颁布了提倡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且颁布了提倡男女同校和教育上的男女平等的「普通敎育暫行方法」等教育法令。临时政府又以法令形式颁布了有关人口买卖和缠足禁止令。可见,临时政府虽然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法令上提倡男女平等原则,但是因政权存续的时间极为短暂,没能带来女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大变化。
       北洋政府篆夺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后,打着民主共和国的牌子,实行了军阀专制独裁统治。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颁布了「暫行新刑律」和有关提高男女平等教育权的「小學校令」、「中學校令」、「師範學校令」、「高等師範學校令」、「實業學校令」、「師範學校規程」、「高等師範學校規程」等许多教育法令。通过上述各种法律和法令以及大理院判例的有关女性相关的内容分析,不难看出有关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一些内容。但是,这种法规中又包含着一些承认纳妾制度和提倡寡妇守节的内容,而且在政治参与和考试等方面始终没有赋予平等的权利。在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的权利仍然受夫权思想的影响,在家庭中的各种权利仍受丈夫权利的限制。北洋政府是一个预想恢复君主专制统治为目的的独裁政权,所以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条例中仍然主张尊孔、隆礼、重刑主义。他们在制定各种法律中,仍然维护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家长制,因此女性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带来真正的男女平等。 
       1927年蒋介石发动政变,并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为了恢复混乱的国内秩序,建立一个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在法治建设上加强了力度。通过分析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中華民國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宪法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親屬」、「工場法」、「選擧法」以及 「小學規程」、「中學規程」、「師範規程」、「大學規程」、「女子國民高等學校令」、「妇女运动指导纲要」等法律法令和纲要中有关女性方面的内容,不难看出国民政权所制定的法规比其北洋政府时期更加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比如,1936年颁布的「中華民國宪法草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参政权,而且各种「選擧法」也承认女性参政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制定女性代表数量的制度。1931年的「中華民國训政时期約法」中也第一次将“无男女之区别”的条文写入到宪法中,从而获得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也最终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1926年10月国民政权颁布的有关承认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施行通令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便于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1929年8月又发布「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后,已嫁女子的继承权也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并在「民法·親屬」中得到了具体的实施。国民政权还颁布了「工場法」等法律来确认了劳动上的男女平等,又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制定了一些保护女职工的有关规定。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很高的提高。但是在婚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文中仍存在着一些以男性权利为主的维护家长制的残余,而且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承认纳妾制度,但各种法文中仍残留着一些承认纳妾的有关内容。这种国民政权统治下的女性法律地位的局限性可以说是与缺乏民主性的国民政权的性质有关。
      在建立新的民主国家而展开的革命斗争中,具有极为强大力量的共产党政权的历史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本文也对中国共产党政权下的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特征做了详细的探讨。在革命斗争中, 共产党政权所颁布的宪法、刑法、选举法、婚姻法、土地法、劳动法以及各种妇女运动决议案都是根据男女平等原则而制定的, 而且这种法规在共产党统治区内起了极为强大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共产党政权下的女性法律地位有了显著的变化。但是共产党政权所实行的男女平等原则也有着一些局限性。共产党政权为了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他们把女性地位的提高过于与阶级斗争和阶级利益相结合而论,他们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而动员了大量的女性,又同时要求女性为了革命斗争而牺牲一切,因此在实现男女平等的过程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体现民主思想的人权平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在革命斗争时期所颁布的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各种法规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女性的法律地位,便开始着手制定一些新法律。中国政府从建国初至现在为止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根据时代的发展,经过一系列的修改后适应中国国情而制定的。中国政府所颁布的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选举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劳动法都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原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母婴保健法等专门为女性而制定的法律对保障女性的特殊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此,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最终获得的真正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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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목차 (Table of Contents)

      • Ⅰ. 緖 論 1
      • Ⅱ. 전통사회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0
      • 1. 중국 전통사회 법률문화와 그 특징 10
      • 2. 전통사회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8
      • Ⅰ. 緖 論 1
      • Ⅱ. 전통사회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0
      • 1. 중국 전통사회 법률문화와 그 특징 10
      • 2. 전통사회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8
      • Ⅲ. 청 말 여성의 법적지위 33
      • 1. 서구 남녀평등사상의 수용 33
      • 2. 태평천국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36
      • 3. 청 말 신정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42
      • 4. 법적지위와 현실생활의 변화 56
      • Ⅳ. 민국 초기와 북양정부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62
      • 1. 여성의 각성과 권리획득 투쟁 62
      • 2. 임시정부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69
      • 3. 북양정부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72
      • 4. 법적지위와 현실생활의 변화 90
      • Ⅴ. 국민정부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96
      • 1. 국민정부의 수립 96
      • 2. 국민정부시기 여성의 법적지위 향상 98
      • 3. 법적지위의 한계 112
      • 4. 법적지위와 현실생활의 변화 116
      • Ⅵ. 중국공산당정권과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24
      • 1. 코민테른과 중국공산당의 여성관련 결의안 124
      • 2. 공산당정권과 여성의 법적지위 향상 130
      • 3. 법적지위와 현실생활의 변화 157
      • Ⅶ. 중화인민공화국 성립 후 여성의 법적지위 164
      • 1.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성립 164
      • 2. 중국 정부와 법적인 남녀평등 실현 165
      • 3. 법적지위와 현실생활의 변화 184
      • Ⅷ. 結 論 195
      • 參考文獻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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