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制度作为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与变迁。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体意识的觉醒,准婚姻现象日益突出,然而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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경산 : 대구가톨릭대학교 대학원, 2026
학위논문(박사) -- 대구가톨릭대학교 대학원 , 법학과 , 2026. 2
2026
한국어
경상북도
xiii, 209 p. ; 26 cm
지도교수: 김봉수
I804:47023-20000096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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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制度作为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与变迁。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体意识的觉醒,准婚姻现象日益突出,然而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准婚姻制度作为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与变迁。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体意识的觉醒,准婚姻现象日益突出,然而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导致了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中的问题。因此,对准婚姻制度的深入研究,既有助于理解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研究准婚姻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准婚姻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部分的内涵,揭示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为法律完善提供理论支持。通过分析准婚姻制度中现实存在的社会矛盾,我们不仅能够理解法律如何影响社会结构与个人行为,还能清晰地看到社会变迁如何推动法律的变革。其次,研究准婚姻制度能够发现法律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之处,并为其改进提出具体建议,使法律更加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入分析准婚姻制度中的问题,可以为解决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潜在法律与现实问题提供思路,进而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通过研究,能够帮助法律制定者填补现有的法律空白,推动准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最后,准婚姻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步,还能够促进社会整体法律体系的完善,为社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随着准婚姻制度的变迁,公众对非婚同居关系所引发的法律、伦理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这种讨论将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政策的调整。通过对准婚姻制度的研究,能够帮助社会更好地应对婚姻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推动社会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
目前中国准婚姻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大致分为三类如下:
第一类,中国准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虽然其在社会中广泛存在,但未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清晰界定。准婚姻关系,通常是指未依法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具有婚姻实质的关系。法院在处理准婚姻案件时缺乏统一标准,依赖具体事实和社会认同进行裁决,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由于法律空白,准婚姻中的配偶在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常常面临法律保护不足,尤其是经济较弱的一方。
第二类,准婚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准婚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核心方面,具体包括:共同财产的归属与分割、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撤销、彩礼返还及附条件财物处置等。具体解释如下:1.共同财产归属与分割问题:由于准婚姻关系没有经过正式的婚姻登记,双方在财产归属上常常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关系解除时,涉及高价值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的分割,容易引发激烈争议。现行法律对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多依赖类推适用婚姻法相关条款,导致裁判标准不一,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2.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撤销问题:在准婚姻关系中,财产赠与往往基于情感、扶养或未来婚姻预期。然而,这些赠与行为多缺乏书面合同或明确约定,导致关系破裂后双方对赠与性质产生分歧。现行法律未对准婚姻中的赠与财产作出专门规定,法院判决时需要综合考量赠与目的、证据以及行为背景,增加了诉讼中的复杂性。3.彩礼返还与附条件财物处置问题:尽管彩礼属于婚姻习俗的一部分,但在准婚姻关系中,彩礼返还问题变得尤为复杂。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通常依据当地习俗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的返还不仅受法律条文限制,还受到文化观念和社会习惯的影响。准婚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主要表现在法律适用的不明确、财产归属的难以界定及法律保障的缺失等方面。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财产纠纷的处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第三类,是关于准婚姻关系引发的人身纠纷问题。准婚姻关系引发的人身纠纷问题主要涵盖了子女抚养权、同居关系解除、继承权争议及人身安全保护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样且复杂,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子女抚养权纠纷:在准婚姻关系中,因缺乏正式婚姻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尤为突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亲子关系等因素。但由于准婚姻关系的非正式性,子女的法定身份及抚养权认定往往带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2.同居关系解除纠纷:准婚姻关系中的同居关系解除涉及到身份认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多个问题。由于这种关系并不被法律正式认可,法院在处理时需依据一般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案件通常还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法院需要在多个因素间平衡,确保公正裁决。3.继承权争议:由于准婚姻关系未依法登记结婚,准配偶在继承权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法律上没有明确承认准配偶的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权通常需依赖遗嘱或事实扶养债权等特殊情况主张。此外,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界限不清,也加剧了遗产继承争议。4.人身安全保护纠纷:准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遭遇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婚姻身份的法律保障,受害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常面临障碍。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暴力行为应参照执行,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暴力行为和适用法律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特别是在证据不足时,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成功率较低。
针对中国现行准婚姻制度中的法律滞后、司法适用不统一、财产和人身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善方案。具体如下:
(一)明确准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1.立法明确准婚姻定义,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准婚姻”或“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规定其基本特征,如长期共同生活、经济共担、社会认同等。可以参考国外如法国的“民事团结契约”(PACS)或德国的“生活伴侣法”,为准婚姻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定位。2.建立“事实型亲密关系”法律范畴,在《民法典》中增设专章,明确规定“事实型亲密关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独立的法律框架,适用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领域。
(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调整。1.财产归属与分割的规范化,针对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建议立法确立“事实共同财产”与“合作性共有”两种财产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于经济共担深度较高与较低的情况。法院应依据共同生活年限、出资比例、家庭角色分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2.赠与财产的明确界定,建立赠与财产的专门规则,规定赠与财产的性质、有效性及撤销条件。对于赠与财产的争议,应综合考虑赠与目的、双方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赠与行为的背景,明确相关权利义务。3.彩礼返还的合理制度,对于准婚姻中的彩礼返还问题,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分手责任等因素设定返还比例。法律应明确区分“婚姻缔结目的彩礼”与“生活支持性质彩礼”,为法院提供标准化的裁判依据。
(三)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1.子女抚养权与继承权平等,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继承权应与婚生子女平等对待,确保子女在准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法定权利不受婚姻形式的限制。2.亲子关系确认程序的简化,建立简化的亲子关系确认机制,例如推定认领、DNA检测等方式,确保非婚生子女能够及时确认亲属身份,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抚养权及教育资源。
(四)人身关系的法律保障。1.扶养与经济支持机制,设立“依附型扶养请求权”,在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如果因家庭责任或照护义务处于经济依赖状态,应享有法律上的扶养请求权,尤其在关系解除后,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2.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在准婚姻关系解体时,若一方因过错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可以通过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设定明确的赔偿标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条件,避免情感损害赔偿的滥用。3.反家庭暴力保护机制,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准婚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仍需通过立法扩展保护范围,增加“经济控制”等暴力行为的认定,确保准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能够有效获得法律援助与保护。
(五)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机制。1.发布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应发布关于准婚姻关系的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路径,规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精神赔偿等方面的适用标准,避免地方性裁判标准的分裂。2.家事法庭专门审理准婚姻纠纷,建议各地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准婚姻相关案件,提升专业化水平与裁判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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